2008年5月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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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:经营负责人不能兼任工会主席
肖思思

  据新华社 从5月1日开始,广州市各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将不能兼任工会主席、副主席。这是《广州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〉办法》中规定的。该办法将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    该办法第7条明确规定:“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兼任工会主席、副主席。”如果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被选举为工会主席、副主席,那么,在担任工会主席、副主席之前他(她)应该先行辞去已经担任的经营管理负责人职务。
    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说:“这一规定是广州市实施工会法办法的最大亮点之一,有效避免了当单位及其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兼职主席、副主席时存在的职责冲突问题。明确规定工会主席、副主席的职务回避,从制度上有利于工会履行依法维权的职责。”